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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8 17:22:06]    共阅[]次 作者: 爱游戏官方网站入口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现有库存股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原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元/股。本次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71)。

  2020年9月14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0年9月15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截至2021年5月18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417,000股,回购均价14.1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999.59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为实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将回购股份原用途“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为配合公司拟实施的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作出的调整,考虑了公司、员工的真实的情况,旨在充分的发挥公司回购库存股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本次变更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3月25日,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所有参会人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康胜明先生主持,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为实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将回购股份原用途“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5日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所有参会人员。会议由董事长陶峰华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为实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将回购股份原用途“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加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以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会提请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720.22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011.17万股的2.00%。

  经营范围:起重机械、建筑机械、工程机械、港口机电设备、立体仓库、自动化物流仓储系统、物料搬运和输送系统、钢结构的研发、生产、销售;机器人与自动化装备、自动化系统及生产线、公共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激光技术及装备、智能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研发、销售、服务;机电项目工程、信息集成系统的总承包及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租赁、安装、改造、维修服务;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和同类产品的材料、部件生产和销售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培训和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陶峰华,副董事长袁秀峰、董事徐珽、王文艺,独立董事戎一昊、杨克泉、蒋毅刚。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康胜明、监事胡俊军、职工监事欧燕。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8人,分别是:总经理陶峰华、副总经理顾海清、副总经理贾凯、副总经理徐珽、副总经理袁秀峰、副总经理王文艺、财务总监向希、董事会秘书王堰川。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720.22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011.17万股的2.00%。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78.52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011.17万股的1.61%。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4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011.17万股的0.3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62人,包括: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66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每股6.66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66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02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1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32元的50%,为每股4.16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51元的50%,为每股3.76元。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